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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职期间对外所欠货款由公司承担给付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5-02-05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丁开丽 张彩虹)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对外所欠的货款,应由工作人员来给付还是由公司来付?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判决由公司承担给付的责任。

  2012年10月6日至15日,被告某能源公司下设的喀什分公司陆续在原告商贸公司处购买价值2161181.54元的钢材,支付部分钢材款后,尚欠611000元的货款未付,由某能源公司喀什分公司经理严某于2012年10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能源公司支付钢材款611000元、利息142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钢材交付给被告严某,由被告严某支付货款,应认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由于被告严某受聘于被告某能源公司,担任被告某能源公司喀什分公司的经理,严某认可从原告处购买钢材,并通过被告某能源公司喀什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认定被告严某给原告出具欠条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西部能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11000元。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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