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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讯问录像可当庭播放验证是否有逼供

发布时间:2012-11-23  来源:央视网  字体大小[ ]

  央视网消息:为确保新刑诉法正确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规则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其他各章新增、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

  修订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的含义根据立法精神加以准确界定。

  二是对新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制度进行细化。三是对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作出规定。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刑诉法,为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检广泛征求意见,对1999年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昨天,记者就最高检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主要修改内容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

  监视居住地应具备正常生活条件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负责人表示,对这一措施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因此,修改后的规则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贪贿十万元以上案件才能上技术侦查手段

  负责人介绍,新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相应的,修改后的规则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第一,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第三,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第四,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第五,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贪污恐怖嫌犯逃匿的可没收赃款

  负责人说,新刑诉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建立了违法所得没收机制,对于加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力度,不让潜逃的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及时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修改后的规则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设专节加以规定:第一,关于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第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认为可能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第四,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增加了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权利

  新刑诉法针对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了重大修改。负责人表示,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修改后的规则增加了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以及保障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条文,包括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辩护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无罪、罪轻证据的权利、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权,以及辩护人申诉、控告权等。

  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

  为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新刑诉法明确宣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负责人说,规则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操作程序作了规定。

  ——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关于言词证据,被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环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另外,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时,应当就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

  讯问录音录像可当庭播放

  新刑诉法规定了讯问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制度。修改后的规则对讯问时录音、录像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

  ——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文字来源:京华时报)

检察新闻网摘编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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